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4-0072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 乾县环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可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彬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U85M5W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区新城大街东段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程育辉(执法证号27030815026)、高海(执法证号27030815028)、赵利(执法证号27030815016)于2024年10月21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一台日常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环保登记号码3-TD800123,发动机编号:20069404,乾县分局委托陕西陕测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尾气进行了现场检测,监测结果为:第一次检测结果3.48/m-1,第二次检测结果1.66/m-1,第三次检测结果1.32/m-1,三次平均检测结果2.15/m-1(标准限值:0.80/m-1),检测结论:该单位日常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烟度均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附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SCTD2024-S10-0173 )。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4〕12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4年11月26日,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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