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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D乾县环罚〔2024〕11号(陕西晟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 2024-12-10 1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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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4-0072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发布机构 乾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晟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7N97391J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高速引线南侧6号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程育辉(执法证号27030815026)、高海(执法证号27030815028)、赵利(执法证号27030815016)于2024年10月23日对该单位运用无人机进行了现场巡查,发现该单位抛丸工序排放口监测点位为爬直梯进行采样且采样平台面积过小,采样监测平台设置不规范。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4〕11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利,至2024年11月27日,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陕西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此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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