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4-0072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乾县环责改〔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晟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7N97391J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高速引线南侧6号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程育辉(执法证号27030815026)、高海(执法证号27030815028)、赵利(执法证号27030815016)于2024年10月23日对该单位运用无人机进行了现场巡查,发现该单位抛丸工序排放口监测点位为爬直梯进行采样且采样平台面积过小,采样监测平台设置不规范。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该单位七个工作日内规范设置抛丸工序排放口监测点位采样监测平台。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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