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5-0001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阿吉内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二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QA7Q1X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大道1369号锦绣天下15栋2单元11层1102号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巨权伟(执法证号27030815015)、刘向前(执法证号27030815014)联合车辆尾气检测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对陕西昌升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台环保登记号码为3-TD800159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现场检测的数值分别为:第一次1.36/m-1,第二次1.31/m-1,第三次1.27/m-1,平均值1.31/m-1。(标准限值:0.80m-1)。检测结论:环保登记号码为3-TD800159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烟度均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4〕13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4年12月2日,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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