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4-0077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 |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D乾县环责改〔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成鑫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智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U4M88N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姜村镇姜村橡胶工业园区
乾县分局执法人员巨权伟(执法证号27030815015)、刘向前(执法证号27030815014)于2024年10月24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8号车间一台硫化设备运行期间,因活性炭吸附一体机电路出现故障持续时间约26小时,导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有效收集。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该单位七个工作日内改正硫化设备运行期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得到有效收集的违法行为。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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