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5-003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乾政办发〔2025〕4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25-03-31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养老服务 | ||
乾政办发〔2025〕4号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乾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乾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3号)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46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县、镇、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让全县老年人共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持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使全县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到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依据《咸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乾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对象、内容、标准、类型及牵头责任单位等。《乾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级有关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办)要在县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清单任务、推进落实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县级清单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局、县医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局、县文旅局、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办落实)
2.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十四五”时期,重点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中失能、残疾、无人照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医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办落实)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贯彻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体系,2025年底前培育1家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并能正常开展老年人能力、需求、身体状况、照护情况等相关评估工作。加强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协同,统筹现有的老年人能力、健康、残疾、照护等相关评估制度,实现不同来源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互认共享、各部门按需使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制定照护服务计划、为养老服务机构发放差异化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家庭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全县老年人数据普查制度,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推动经济困难老年人数据跨部门共享,逐步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智能软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养老服务精细化、便捷化水平。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建立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的精准匹配机制,逐步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事项,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要组织村(社区)工作人员、村专职网格员、村医、在校学生、村残疾人联络员、小区物业从业者、志愿者,按照普遍巡访和重点巡访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状况,分类确定每月探访关爱服务的内容和频次,采取上门探视、通讯探访等多种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通过探访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生活安全隐患、服务需求等情况。全面落实村医对辖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上门巡诊制度,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提高老年人的健康率。充分发挥镇(街道办)社工站专业服务作用,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鼓励邻里互助、结对帮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率达100%。(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办落实)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6.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补贴标准和服务方式。对养老服务能覆盖到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推动实现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家庭无障碍改造等资源整合。积极鼓励老年人家庭购买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县民政局、县残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县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及时足额落实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县级所需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60%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拓展资金统筹渠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的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依法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加养老护理员配备,逐步使公办养老机构与其收住的失能老年人养护比例不低于1∶4。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培养、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积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和选树“最美护理员”等赛事,不断提升养老护理职业荣誉感。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养老护理员技能免费培训计划,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力量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引导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及在校学生参与为老志愿服务。到2025年,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2人以上。(县委宣传部、县委社工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及时足额发放乾县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保健补贴。及时足额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政策,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和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0.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经济发展等因素,编制乾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并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加快推进乾县康养中心项目建设,增加普惠性养老服务床位供给,增加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供给。加大对县中心敬老院的提升改造力度,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推动街道(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使其具备对区域内养老机构,特别是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的指导、资源统筹、支援能力。村(社区)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继续推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推动形成“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咸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咸阳市新建居住区社区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由招拍挂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住建部门全过程监督,并确保移交到位。对分期开发新建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一般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要开展联合监督,确保建设连贯性。对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建或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回购、租赁、置换、改造等方式补足养老设施。(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要突出县中心敬老院的公益属性,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支持县中心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提升床位使用率,民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进一步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水平,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功能。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承担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建委托运营,提前谋划正在建设的乾县康养中心和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案,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底,县中心敬老院星级评定达到三星标准,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增加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性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支持利用镇、村闲置的旧办公用房、旧校舍按照有关程序改造建设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乾县康养中心品牌化运营。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镇(办)卫生院、民办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建设面向老年人的城、乡助餐点,到2025年底全县建成老年助餐点6个。(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4.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认真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实施分类、分档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在服务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需求的积极作用。支持养老机构及相关专业组织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县政府按照运营情况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转维护给予补助,并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情况给予“以奖代补”。争取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配备公益性岗位。积极稳妥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服务规范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引导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升便捷化水平。(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镇(街道)、村(社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开展签约合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并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到2025年底,全县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率达到100%。全面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居家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依托生态、旅游及中医药资源优势,打造乾县康养中心旅居康养基地。(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老年助餐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鼓励村(社区)建设面向老年人的助餐点,2025年底前,全县老年助餐点达到6个,建成养老机构“阳光厨房”1家。完善老年助餐点多元化投入机制,实现助餐服务可持续发展。(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办落实)
17.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强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养老应急呼叫器等适老化设施。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服务设施等老年人日常生活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采取政府补贴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分年度完成5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18.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民政、公安、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消防安全、运营秩序、资金安全及突发事件应对,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全面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设立养老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和备案,民政部门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消防等相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预付费监管、风险预警、社会监督等制度,建立健全打击养老诈骗长效机制,整治欺老虐老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落实相关行业标准,探索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等相关工作。(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各镇(街道)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主动做好基本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广泛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督导监管。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满意度测评。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乾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版)
附件
乾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5版)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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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物质 帮助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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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
物质 帮助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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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县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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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龄津贴 |
按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本县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
5 |
养老服务补贴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
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特困供养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
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以及低保对象中失能、高龄、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县残联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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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的未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经认定的未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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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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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最低生活保障 |
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
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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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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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需要集中供养的60周岁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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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6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 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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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保障;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医保结算等医疗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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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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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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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流浪乞 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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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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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共文化服务 |
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益性文化单位向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艺演出活动、陈列展览活动、电影放映活动、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活动、阅读服务活动、艺术培训活动,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文旅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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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城公共交通工具服务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敬老证免费乘坐县区5条公交线路(1、2、3、4、5路)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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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就医便利服务 |
为老年人就医开设“绿色通道”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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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低保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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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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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服务 |
按照有关政策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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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子女护理假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落实老年人子女护理假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子女 |
照护 服务 |
县卫健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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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养老服务扶持项目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 |
政策 扶持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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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 |
政策 扶持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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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
养老机构 |
政策 扶持 |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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