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4305359858H/2023-0064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乾县环罚〔2023〕12号
乾县超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MA6XM8H086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园区
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喷漆房有监测点位,设置的监测平台不规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乾县环罚告〔2023〕20号)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3年6月25日,该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该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并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三)大气污染防治类37.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排污单位类别非重点排污单位违法事实已规范设置监测点位,但采样监测平台不规范的处罚幅度2-5万元”。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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