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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政办发〔2024〕10号关于印发《乾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

时间: 2024-05-31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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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4-00685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乾政办发〔2024〕10号 发布机构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5-21 有效性
主题词 科技发展项目和资金

乾县科技局:《乾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乾规2024002-县政办-002

乾政办202410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乾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

乾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建设,提高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规范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咸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各县市区部署科技创新项目的指导意见》、《乾县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乾政办发〔2020〕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乾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依据《中共乾县县委乾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的实施方案》(乾发〔2023〕11号)设立,县科技发展计划资金在预算内列支,支持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主要用于农业科技、工业科技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县科技发展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省、市、县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项目管理包括发布指南、申请、评估评审、立项、签约、执行和结题验收等基本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共同管理并按职责分工共同监督审查。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县科技发展计划资金预算安排,县科技局负责项目评审资金分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确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进行项目征集及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服务和监督审查。

从县科技发展计划资金中提取10%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用于支付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县域主导产业及社会发展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及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和金融结合、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活动。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装备制造、纺织服装、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医药等领域,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支持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有望就地转化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支持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和产学研合作以及科技创新团队培育的科技创新项目。
1、农业科技领域:农业新品种研究选育和引进示范推广,农业应用技术研究与示范,农业适用技术示范推广,中药材栽培,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及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2、工业科技领域:装备制造、纺织服装、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医药等产业,省、市科技部门批准的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临床诊疗保健技术及创新成果的推广示范,中药炮制及中药新制剂开发,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
   3、社会发展领域: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及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建设,科技惠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应用与示范。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确定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类别设置和资金额度。县科技局根据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补助数额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同一年度,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已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的项目不得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申请条件

第十条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县科技发展规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金合理,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新增研发投资30%。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乾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
    4.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基本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科研仪器和设备等;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7.具备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必备条件;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9.项目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前景较好,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
    10.以前年度获得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支持的单位,必须等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对于技术创新有重大影响或产业技术带动明显,有望成为经济新增长点的项目,视其情况可以连续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申报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议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形态;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情况及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及筹资能力分析;
    10)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4.相关附件。企业科研诚信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许可证、项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查新报告等相关技术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贷款贴息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  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公开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实地考察、会议审定和发文下达等。
    1.公开申报。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乾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由项目申报单位申请,上报县科技局,项目征集期限为两个月。
2.受理审核。县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科技创新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3.专家评审。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汇总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每个评审小组专家人数为3~5人,其中县外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

4.实地考察。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依托专家评审意见对企业实施项目的必要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5.会议审定。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综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后经局务会议研究审定。
    6.发文下达。项目经县科技局局长办公室审定后,对项目实行统一编号,会同县财政局于年度内10月底前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县科技局签订《乾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根据合同执行期分年度向县科技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重大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七条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项目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到县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县科技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分年度拨款计划,按照合同约定,由县财政局直接将项目经费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文件,经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审定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按照《咸阳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咸财教文〔2016〕156号)、《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凡获得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在项目执行期满1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共同制定项目验收年度工作计划。对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局提交结题报告;10-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验收,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与县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以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验收基本程序: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科技局牵头,与县财政局共同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70%以上的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4.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
第二十六条对项目期满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县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一般可延长一年期限。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上报县科技局和财政局,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对延期项目验收、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的单位,下年度不得申报科技发展计划资金所属项目;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在以后2年内县科技局将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负责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每年对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调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项目合同书要求,严格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条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做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该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出项目结题及经费决算报告,经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科技局,县科技局依据项目验收程序办理,项目结余资金收回财政。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到期1个月内未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3年内将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申报,且不推荐其申报上级各类科技发展项目。
第三十二条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科技数据、文献资料、专利成果等科技资源按照中省有关科技资源统筹规定要求,实行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县科技、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材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县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该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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