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4-0076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乾政办发〔2024〕17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10-1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农机购置补贴 |
乾政办发〔2024〕17号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乾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
乾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和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效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全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发〔2024〕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稳定政策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化“五良”协同配合,助力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八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推动自主创新。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在县域内积极探索鉴定机制创新改革,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实行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
(三)坚持有升有降。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优机优补,推动差异化补贴。提高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辅助驾驶系统、防灾减灾和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等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采取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的方式处理。
(四)提高监管水平。优化升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物联网管理和监理系统服务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智能终端与辅助驾驶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补贴全流程各环节监督管理。
(五)提升兑付效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原则。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21大类46个小类125个品目。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
(二)补贴机具
1.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金属铭牌。
2.农机创新产品。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继续实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个人当年享受补贴数量不能超过4台12(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享受补贴数量不能超过8台24(套)。
(二)补贴标准
1.分档补贴额测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依据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结合实际优化参数,制定发布全省补贴额一览表。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调整。
2.补贴额测算比例。常规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围绕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可适当提高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按照不超过40%的比例测算。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档次)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3.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4.补贴比例预警。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农业农村部门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包含中央、省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方面。我县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个人或生产经营组织、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县农机管理站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当年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机械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开展资金需求测算。暂不实施累加补贴。
资金计划下达后,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县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农机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如上年有结转资金,优先使用结转资金。
为切实做好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惠民政策宣传工作要家喻户晓,如印发农机补贴明白纸、悬挂横幅、制作广告牌以及微信抖音媒体等方式。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要求,省级财政要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市县财政也可根据财力情况安排本级资金,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全额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及承诺书,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销售价格等信息。
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购买的补贴机具应为列入当年补贴机具信息表内的产品,凡购买非补贴机具无法申请补贴的责任由购机者自行承担。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账户及法人二代身份证)、购机发票、农户编号(新增账户需提供)、承诺书到县农机管理站购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也可自行在手机APP进行办理,牌证机具必须先办理牌证再进行手机APP录入。对于简易储藏设备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安装完成后方可申请。县农机管理站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登录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信息,打印《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资金申请表),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字样,资金申请表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
申请补贴时,补贴对象、二代身份证、“一卡通”账户姓名应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变更,并到镇(办)财政所将新增账户信息录入“一卡通”兑付系统。
(三)审验公示信息。各镇(办)及时按照《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核验机具比例为:3000元以下农业机械按30%、1000元以下农业机械按6%。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农机管理站组织核验机具,对补贴发放明细表内的信息进行抽查核实,确认无误后,进行公示。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及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县财政局确认无误后,将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导入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系统,并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县(市、区)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纳入国家粮食安全考核的内容,年度资金兑付进度不能低于95%。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强化鉴定支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省级农机鉴定推广机构要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省域内鉴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参与鉴定,并组织相关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要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规范性抽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跟踪管理,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处理上报,采取有效措施,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三)优化办理流程。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提高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四)全面公开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认真落实全省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持续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行为,强化农财两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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