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确定 取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县政府文件

乾规〔2025〕001-县政-001 乾政发〔2025〕3号关于印发《乾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25-06-10 15:30:00
来源: 政府办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4305359858H/2025-00625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号 乾政发〔2025〕3号 发布机构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05-27 有效性
主题词 农田管护

乾规2025001-县政-001

乾政20253

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乾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的通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乾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乾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

乾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依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3月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建设成效的意见》(农业农村部,2022年8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并上图入库的各类工程设施。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配电工程、公示标牌、配套建筑物等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四条建立健全“县负总责、镇办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建后管护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建管并重”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明确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县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明确监管主体。项目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

第七条明确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专项管护工作,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八条明确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集体可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引导和组织受益村民成立管护队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或监测户。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清杂,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农村道路维修养护等。

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市场化等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可探索委托代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第十条跨镇办、跨村的工程设施,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

第三章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纳入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田间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网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田块整治工程、各类标识标牌等。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培土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过路涵管(盖板涵、沟)无堵塞。

2、田间灌排工程。各类渠(管)道、渠系建筑物、泵站、灌溉机、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以及附属工程设施等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且无安全隐患,要定期检查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出水桩、电气设备等设施设备,渠道、涵管要及时除草、疏浚,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3、农田防护林网工程。按时修剪护理防护林网、行道树,杜绝破坏损毁。

4、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善,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田块整治工程。田埂无垮塌、无损毁,田间护坡完整,梯田埂坎稳固,能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农机下田坡道平整、无破损,满足农业机械通行需求,与田间道路衔接顺畅。

6、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识完好,信息完整。

第三章 管护经费

第十三条各镇(办)应建立多元化的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按照项目立项年度上级批复的管护费标准,足额发放至项目管护单位。

第十四条除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管护经费以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作为管护经费的根据实际情况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维修管护,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防止“非农化”“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十七条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第十八条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经流转后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保证在使用期内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不同工程设施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和完善管护制度,并在工程设施所在地(或集中地)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管护工作情况,并提出下年度管护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