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4305359858H/2024-007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财政预算、决算,行政工作开展的依据、标准;
(三)工作动态及全县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人民防空和安全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
(一)发布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信息必须符合相应的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都应符合国家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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